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煤矿井下用带式输送机托辊技术条件(下)
煤矿井下用带式输送机托辊技术条件(下)
4. 检验规则
4.1 产品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。检验包括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。
出厂检验项目为外形尺寸、径向跳动、旋转阻力、轴向载荷。型式检验项目为外形尺寸、径向跳动、旋转阻力、跌落试验、轴向载荷、密封性能(煤尘、浸水、淋水密封)及使用寿命试验。
托辊性能的各种检验详见托辊性能试验细则。
4.2抽检数量及结果判定按ZBD93009-90中5.2.1条款规定执行
5.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5.11托辊必须清晰的在其端面上刻印有公司标记,在管体外表上喷印上公司名称及电话,
5.2托辊用捆扎包装,包装必须要牢固可靠,并应随带包装清单,
53包装清单应标明下列项目:托辊名称和规格、数量、各件毛重和净重、总计毛重和净重、公司名称和出厂年、月等。
5.4托辊应在室内存放。
6 保证期
在需方遵守托辊的保管、使用、安装、运输规则的条件下,从发货之日起在一年内,托辊因制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,供方应负责免费为需方更换托辊,需方如对托辊质量有异议时,有权提出复验,复验工作可由需方监督下进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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